社會福利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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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但不含掛號費、指定醫師、特別護士與其他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之費用。二、妊娠期間所生必要檢查及醫療費用。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四、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五、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
六、部分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七、其他特殊、重大或急迫性醫療,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
申請條件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之兒少,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二)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接受社會局或相關單位之家庭訪視評估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1.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無力撫育,經社會局認有必要。2.少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無扶養義務人或 其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3.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及少年,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4.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以上申請條件及內容請參附件108年公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申請暨補助細項及額度。
申請方式
一、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早產兒、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相關診斷證明文 件。
三、重病兒童或少年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四、領取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應檢附本府核定公文影本。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機構、教養機構或寄 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本局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 件。
六、受補助之兒童少年或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七、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 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之兒少免附)。
八、其他應備文件依下列各補助項目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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